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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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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3-30   瀏覽:1181次

          為了進一步規范教學管理,努力防范和大限度地減少教學責任事故的發生,穩定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確保我院教育教學質量的提升。根據相關法律并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分類與等級

          本辦法所界定的教學責任事故是指教職員工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有關規定,人為造成,使教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教學效果受到嚴重損失的失誤或過錯。

          教學責任事故分為三級:一級(重大事故)、二級(較大事故)、三級(一般事故)。一學年內累計3次三級責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級責任事故,3次二級責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級責任事故。

          二、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分

          教學責任事故可由發現人、知情人、系部、教務處教學督導檢查人員向系部、教務處報告,教務處一周內查實,并報校長室裁定。教學責任事故及事故等級依照《連云港市海濱職業技術學校教學責任事故分類與等級界定標準》進行認定。事故認定書于一周內通知責任人。

          (一)三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認定,對于構成1次三級教學責任事故責任者,由教務處主任給予誡勉談話,外聘教師扣除當月工資50元,在編教師在年終績效中體現。

          1、教師無故上課遲到、中途擅離崗位或提早下課兩次。

          2、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調課一節。

          3、教師在上課時間,通訊工具發出響聲,干擾教學,坐著上課。

          4、不執行教研組、備課組有關教學要求。

          5、作業批改達不到規定次數的三分之二。

          6、監考無正當理由遲到5分鐘以上(以要求為準)。

          7、考試后教師無故未在規定時間內把成績報送班主任和教務處。

          8、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帶領學生,利用正常上課期間進多媒體教室觀看教學影片。

          9、所有教學人員未準時參加各種教學會議。

          10、所有教學人員未按規定時間節點完成教務處下達的任務。

          11、廣播操時,班主任沒有到達班級整隊出操或指揮不力,導致班級學生整體出操不力。

          12、體育課、機房課、跑班課及各種實訓實習課,教師沒有提前到達所教班級,帶領學生于上課前到達上課地點。

          13、教案、作業、聽課筆記在規定時間內拒交者。

          14、班主任未按要求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教學活動(含課間操及各種比賽、專業部組織的其他活動)。

          15、教師無教案上課兩次以上。

          (二)二級教學事故由分管校長召開教務處會議認定,對于構成1次二級教學責任事故(含累計等同)責任者,予以全校通報批評,當年不能參加評先進,外聘教師扣除當月工資100元,在編教師在年終績效中體現。

          1、教室上課期間,放任學生在課堂玩手機、睡覺、隨意進出教室、打牌、下棋、游戲及做手工活。

          2、教師無故曠課一節。

          3、教師在上課、輔導時間內接打電話。

          4、作業批改達不到規定次數的三分之二。

          5、監考過程中看書報雜志或批改作業、試卷等,對考生監管不力。

          6、所有教學人員無故不參加各種教學會議。

          7、班主任未按要求及時填寫學生評語、成績報告單、學籍管理卡,或填寫馬虎。8、班主任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接收學生或無故拒收教務處安排的學生。

          9、按照規定應有作業的課程整個學期中未布置作業。

          10、放任學生作弊,嚴重影響考試結果公正。

          11、監考期間中途無故脫崗半小時以上。

          12、教師酒后上課或在課堂上吸煙等,嚴重損害教師形象和良好校風。

          (三)一級教學事故由校長辦公會決定,對于構成1次教學事故(含累計等同)責任者,全校通報批評,外聘教師扣除當月工資200元,在編教師在年終績效中體現,當年不能參評先進。

          1、在教學過程中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等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行。

          2、因教師責任,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學生身體嚴重受傷。

          3、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羞辱學生或對學生進行體罰,造成嚴重后果者。

          4、未經教務處同意,相關老師擅停課,改變課程結構。

          5、私自亂收費,亂銷售復習資料、學習用品,造成較壞影響。

          6、能夠承擔但拒不接受教務處安排任務,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

          (四)一學年內累計構成2次及2次以上一級教學事故(含累計等同)的責任者,予以全校通報批評,學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申訴與裁定

          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知情人或調查人員如認為事故認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事故責任處分不當,可在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書下達后一周內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校務會相關成員組建學校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和處理小組進行研究并終裁定。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教學時間內學校開設所有課程的教學及教學管理活動。本辦法未詳盡的教學事故,可參照本辦法認定其事故的類別、等級和責任人,并根據本辦法有關條文施行處分。本辦法解釋權歸校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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