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二、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三、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當注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四、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五、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六、畢業證書遺失可以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出具學歷證明書,補辦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